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281民特2号
申请人:韶关市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综合旅业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春恒,广东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乐昌市美斯格林顿世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小燕,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韶关市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乐昌市美斯格林顿世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30日经乐昌市****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乐昌市美斯格林顿世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欠韶关市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1700000元工程款未付,该拖欠工程款由乐昌市美斯格林顿世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定于2020年1月30日前全部清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韶关市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乐昌市美斯格林顿世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经乐昌市****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鑫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