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韶关市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乐昌市美斯格林顿世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281执3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程玉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该公司职员),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执行人:乐昌市美斯格林顿世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乐城。

法定代表人:陈晓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小燕(该公司职员),女,1967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韶关市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乐昌市美斯格林顿世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281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乐昌市美斯格林顿世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韶关市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700000元。因被执行人乐昌市美斯格林顿世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韶关市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本院执行的(2020)粤0281执277、328、329、330、344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经审查决定移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查,并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粤0281执344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粤02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2020年9月7日生效),裁定对申请人张满生、思拓(广州)设计有限公司、东莞市寮步利发建材经营部、钟燕芳、韶关市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受理。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但向本院申报了财产。经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小燕到本院接受询问。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及工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保险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乐昌市乐城乐韶公路(开发区内)土地(产权证号:(2011)0281××××,面积:××××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即位于乐昌市××××号的房产(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乐字第××号,建筑面积:××××平方米),该不动产由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2执450号案件中处置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

三、本院到被执行人的营业场所进行财产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财产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细龙

审判员  张文杰

审判员  欧彩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邱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