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金源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7828号之一

申请人:广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冠山中路自编**01-06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86723692。

法定代表人:林映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荣,广东瑞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亚柯,广东瑞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四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东城区光明横街****(首层1至8卡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1955281380。

法定代表人:潘金城。

被申请人:广东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城中街道新风三巷****(首层)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582951032F。

法定代表人:林楚文。

广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四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粤0114民初78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588032.95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广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88032.95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雅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陈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