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金源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四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7828号

申请人:广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冠山中路自编**01-06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86723692。

法定代表人:林映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荣,广东瑞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亚柯,广东瑞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四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东城区光明横街****(首层1至8卡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1955281380。

法定代表人:潘金城。

被申请人:广东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城中街道新风三巷****(首层)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582951032F。

法定代表人:林楚文。

申请人广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四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588032.95元的存款或等价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出具保单保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588032.9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雅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黄子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