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金源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四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7828号之二
原告:广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冠山中路自编6号01-06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86723692。
法定代表人:林映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荣,广东瑞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亚柯,广东瑞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四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东城区光明横街八座1号(首层1至8卡及二楼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1955281380。
法定代表人:潘金城。
被告:广东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城中街道新风三巷十三座1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582951032F。
法定代表人:林楚文。
原告广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日以两被告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0元、财产保全费3460.16元,由原告广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雅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陈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