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金源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四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3726号
原告:广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冠山中路自编6号01-06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86723692。
法定代表人:林映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荣,广东瑞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亚柯,广东瑞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四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东城区光明横路八座1号(首层1至8卡及二楼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1955281380。
法定代表人:潘金城。
被告:广东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城中街道新风三巷十三座1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582951032F。
法定代表人:林楚文。
原告广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广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豪娜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