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깿东筑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四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5694号
申请人:广东筑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永盛街2号康怡商业大楼1幢306、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591767790。
法定代表人:郑志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谨瑜,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光明横街八座1号(首层1至8卡及二楼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1955281380。
法定代表人:张宏名。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281号1-15层、17-21层(部位:第七层全层)自编05、06、07、08单元;第五楼自编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4850184D。
负责人:李钦。
申请人广东筑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42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筑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42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341.14元,由申请人广东筑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