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84民初33号
原告:四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首层1至8卡及二楼3、4号),社会信用代码:914************380。
法定代表人:潘某1。
委托代理人:黄亮,广东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四会市人,住广东省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441************812。
被告:***,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四会市人,住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公民身份号码:441************011。
原告四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建红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