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3民初190号
原告:武汉瑞丰净化冷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4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庭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起飞,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原木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经济开发区两水一路111号(湖北康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邱连贵。
原告武汉瑞丰净化冷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原木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瑞丰净化冷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原木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武汉瑞丰净化冷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瑞丰净化冷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瑞丰净化冷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保全费3614元,合计8114元,由原告武汉瑞丰净化冷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华珍
人民陪审员 肖登讲
人民陪审员 李启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耿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