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瑞丰净化冷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弘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武汉瑞丰净化冷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民终4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弘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宇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经济开发区楚韵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瑞丰净化冷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纱帽镇汉南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弘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瑞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4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弘宇公司经传票传唤未能到庭且亦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弘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