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11财保10号
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农科路永兴租赁市场1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07MA43QLXR76。
经营者:***
被申请人:武汉市威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青龙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4832024X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建筑物资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380609.27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其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威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光大银行武汉新华支行(帐号:7761********)银行存款380609.27元。
案件申请费2423.05元,由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建筑物资租赁站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 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