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鄂0502行初31号
原告***,女,1954年9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男,1985年7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女,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住所地宜昌市环城北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5004201796682。
法定代表人***,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局长。
参加诉讼负责人***,宜昌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宜昌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工伤科科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宜昌云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港窑路3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9XAR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武汉市威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青龙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4832024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831577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宜昌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及第三人宜昌云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威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核定一案,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受理后,于同年4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宜昌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宜昌云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人中建三局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武汉市威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任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