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创都建设有限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浙江创都建设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民初5365号之一
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64332534E,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1号21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海轩,重庆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创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7237827L,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北坞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浙江创都建设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本案原告增加后的诉讼标的超过5000万元,且原告住所地不在浙江省行政辖区,故本案应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