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8846号
原告:***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绕城高速公路下沙养护工区B区。
法定代表人:华福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利亚、周哲渝,浙江苏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创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北坞村。
法定代表人:高国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创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创都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苏园园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弛
书 记 员 胡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