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6民初1310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武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12-428-号凤凰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诉被告武汉武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57元,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周鸣
人民陪审员李峰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程晨
书记员严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