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武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6民初18757号
原告:***,男,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武汉武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山路312-428号凤凰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武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