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仙 居 县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浙1024执203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恒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恒建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恒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2021)浙1024民初2087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收回工程款162973元以及鉴定费2400元,自愿放弃不足部分,因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1024民初2087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
徐梓展
联系电话:
89322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