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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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4民初99号
原告:***恒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浦区前进大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
被告:仙居县*****村村民委员会。
责任人:***。
原告***恒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仙居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恒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