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武汉中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7民初2303号
原告:***,女,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无职业,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武汉中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5号(33街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武汉中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