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2986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
被告:武汉中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八大家花园44号楼26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44786018N。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原告***与被告武汉中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后,2022年5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中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汉中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郑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