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武汉中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2986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 被告:武汉中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八大家花园44号楼26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44786018N。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原告***与被告武汉中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后,2022年5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中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汉中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郑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