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民初5811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武汉中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八大家花园44号楼26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44786018N。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
被告: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店仔圩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11478708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武汉中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2021年10月27日,原告***以已收到劳务款11760元为由向本院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林 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