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7民初3859号
原告:胡某某,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易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维(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武汉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2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