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梦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胡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执恢157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波,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朱慧,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襄阳市梦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奔驰路与**路的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朱新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朱慧、襄阳市梦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8)鄂0691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朱慧、襄阳市梦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朱慧、襄阳市梦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16151900元银行存款,扣留收益或查封、扣押同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军
执行员 熊龙泉
执行员 晏成广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曾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