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民终37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十堰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君安,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磊,湖北今天(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肖丰俊,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原审被告:襄阳市梦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奔驰路与十三号路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朱新珍,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襄阳梦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奔驰路、阳光路1幢9层。
法定代表人:黄永翠。
原审被告:湖北盛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左岸春天18号。
法定代表人:耿梦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耿梦飞,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审被告:朱运红,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审被告:朱新珍,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梦飞、肖丰俊、朱新珍、朱运红、襄阳市梦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襄阳梦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盛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8)鄂0606民初5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本案纠纷已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回上诉申请,表示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380元,减半收取1619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建东
审判员 王 进
审判员 王启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