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梦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91执1061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22号。
负责人李波,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襄阳市梦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达装饰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奔驰路与十三号路的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朱新珍。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襄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梦达装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鄂06**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梦达装饰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梦达装饰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忠军
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
代理审判员  范新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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