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梦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某某与襄阳市梦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91民初1603号
原告方保成,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襄阳市梦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达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梦达公司经理。
被告***,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保成与被告梦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保成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梦达公司与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保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保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方保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