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梦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06民初2189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0月14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7月28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女,汉族,1971年2月28日出生,住十堰市茅箭区。
被告:***,男,汉族,1985年7月16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男,汉族,1967年6月13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1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襄阳市梦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襄阳梦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盛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襄阳市梦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襄阳梦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盛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依法送达立案通知书及诉讼费缴款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2614元,但原告至今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阮桥
人民陪审员方怡
人民陪审员马爽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杨飘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