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梦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方保成、襄阳市梦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下称梦达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民终1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72年9月29日,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28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梦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下称梦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梦达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襄阳市梦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691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简要写明上诉人提出撤回其上诉的情况,包括时间和理由)。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上诉人***负担(如一审为裁定案件,则无需写诉讼费用负担情况)。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张扬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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