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2民初1153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4月4日生,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被告:***,男,汉族,1974年6月6日生,住老河口市。
被告:***,男,汉族,1968年11月30日生,住老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民,系老河口市海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老河口市旺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城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0500428822.
法定代表人:王前,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瑆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团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272005412.
法定代表人:王星,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老河口市旺前置业有限公司、瑆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建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白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