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曲公路管理段

鲁某、赵某1等与山西省河曲公路管理段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9民终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河曲公路管理段,住所地河曲县,组织机构代码40734090-4。
法定代表人***,段长。
委托代理人任振邦,副段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河曲县人,住本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1,女,200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河曲县人,学生,住本村,。
法定代理人鲁某,系赵某1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2,男,200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河曲县人,学生,住本村,。
法定代理人鲁某,系*某2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河曲县人,住本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女,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河曲县人,住本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新,女,199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河曲县人,学生,住本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用名***,男,199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河曲县人,学生,住本村,。
法定代理人张某1,系***之母。
上列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山西翠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2,女,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河曲县人,住河曲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某1,男,200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河曲县人,学生,住河曲县,。
法定代理人张某2,系柳某1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某2,女,201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河曲县人,学生,住河曲县,。
法定代理人张某2,系柳某2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在水,男,196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河曲县人,住内蒙古包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河曲县人,住内蒙古包头市,。
上列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河曲县文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山西省河曲公路管理段与被上诉人**、赵某1、赵某2、***,被上诉人张某1、***、***,被上诉人张某2、柳某1、柳某2、柳在水、*牡丹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西省河曲公路管理段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赵某1、赵某2、***,被上诉人张某1、***、***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张某2及张某2、柳某1、柳某2、柳在水、*牡丹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
发回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623元退还上诉人山西省河曲公路管理段。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