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五台公路管理段

日照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与山西省五台公路管理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2民初6477号
原告:日照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495177384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五台公路管理段,住所地:山西省五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00004071603135。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公路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省五台公路管理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公路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09元,减半收取8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潘涛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