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五台公路管理段

山西省五台公路管理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忻中民终字第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五台公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任段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3年出生,汉族,五台县茹村乡东茹村人,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台县茹村乡东茹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山西省五台公路管理段(以下简称五台公路段)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五台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五台公路段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东茹村委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20日为彻底解决茹村乡东茹村路面多年积水和公路雨水排入村中,影响公路通行和老百姓正常出行问题,经五台公路段与茹村乡政府、东茹村委多次协商,以五台公路段为甲方、东茹村委为乙方,签订茹村排水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工程主要有沉淀池两处及排水管网,工程由甲方设计施工,期间派技术人员进行质量管理,乙方自觉服从甲方管理,由乙方具体组织施工,工程费用不超出合同总金额范围内由甲方解决,超出合同部分由乙方负责。附工程量造价单核定总造价571541元,合同落款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并有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宅院位于东茹村杨林街西5巷1号,正房西墙和西房后墙紧邻村里大街。2009年组织修建的排水管网就路过该大街,该大街地下铺设了排水管网。2010年5月下大雨的四天后,***方发现地基下沉、墙壁多处裂缝,2011年7月14日经***方与东茹村委协商,东茹村村委委托山西五台司法鉴定中心对***房屋受损原因、房屋受损等级加固费用进行评估,鉴定意见为:造成该建筑物墙体局部开裂的主要原因为街道排水管破损,雨水钻入房基础造成地基沉降不均所致,共计东两间重建及西三间加固费用估价为61248元。
一审审理过程中,东茹村委辩称: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时当时村支部书记***与公路段私自订立,协议不公平,是无效的,公路段当时有施工技术员,但未尽到义务,没有按合同施工修建检查井,没有检查井才是形成房屋受损的原因,如果有检查井,水会从检查井溢出来,不至于损坏房屋,水管直径也未达到施工要求,且工程款并未汇入村集体账户,因此我们村委不承担赔偿。五台公路段辩称按照协议加盖了村委公章应由村委负责。五台公路段对村委辩解提出的未设置检查井和水管直径不合施工要求未进行辩解和提供反驳的证据。***称虽鉴定损失6万多元,但仅靠这些钱是建不好房的。三方当事人均未申请对上述司法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本案发回重审期间,东茹村村委辩称:”修建的排水管是被告方五台公路段加设修建,导致加大东茹村排水量。排水管的加设我方虽也受益,但主要受益方还是公路段,如不加设该排水管,也不会导致***房屋受损。排水管铺设施工时公路段未派技术人员进行检测,安装技术存在问题。”
原审法院认为,为解决东茹村路面和街道积水和公路雨水排入村中,影响公路通行及百姓正常出行问题,五台公路段与东茹村委会协议修建排水管网和沉淀池,协议约定工程设计和监督以及工程款的支付由五台公路段负责,东茹村委会只负责组织施工和管网维护,本案审理当中东茹村委提出五台公路段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设计检查井及水管直径不合施工要求的辩解意见,五台公路段对此也无充分证据提供予以反驳,且原鉴定结论只是认为,造成房屋墙体局部开裂的主要原因为街道排水管破损所致雨水钻入房基造成地基沉降不均所致,意即不排除水管直径不合施工要求,未设置检查井等相关原因所致。故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五台公路段与东茹村委会对***房屋受损均应承担相应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五台县茹村乡东茹村民委员会与山西省五台公路段管理段共同赔偿原告***损失6124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6月20日(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息计算至付清赔偿款之日止。二、二被告对上述债务的履行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判后,上诉人五台公路管理段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论述过程逻辑混乱,判决结果显示公正,应予撤销。排水管破坏者和维护义务人是本案的责任者。五台县司法鉴定中心没有鉴定资格且属于单方委托,鉴定意见不应当采信。最后,原判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答辩称:房屋损坏是事实,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被上诉人东茹村委会答辩称:现任村委会愿意协助调查本案,现任村委研究决定,谁签合同、谁签字、谁负责。
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房屋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问题。本案中,***房屋受损的原因是临街地下水排水设施破裂,雨水钻入地基导致房屋下沉,而该排水设施是由上诉人五台公路管理段出资、茹村乡东茹村村民委员会组织修建,所以因排水管破裂导致***房屋受损的损失亦应由五台公路管理和茹村乡东茹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对此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问题,该鉴定虽为当事人一方委托鉴定,但是上诉人并没有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推翻此鉴定结论,同时也没有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予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331元,由上诉人山西省五台公路管理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田青苗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