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五台公路管理段

某某诉山西省五台公路管理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原告***底商住宅二楼与被告在黄土坡的道班房隔路相邻,被告道班水管漏水渗入原告楼房基础,致原告房屋受损。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损失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告单方委托山西国科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意见,因鉴定程序不合法,且鉴定意见中未附有工程费用具体明细,故对原告提供的该鉴定意见书,本院不予采信。山西嘉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晋嘉司鉴[2017]工鉴字第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客观、合法、公正,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