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银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银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2民初11272号
原告:东莞市银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义沙村环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82579681。
法定代表人:曹耀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绮绮,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欢,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6553257F。
法定代表人:罗晓东。
被告: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8427755XF。
负责人:陈育萍。
原告东莞市银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东莞市银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银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银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5,149.19元,由原告东莞市银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健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黄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