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2执6993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银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义沙村环保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682579681。
法定代表人:曹耀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绮绮,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婉琪,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世匠有限公司(GLOBALPIONEERLIMITED)。住所地:ROOMB18,2/F,FUHOPFACTORYBUILDINGNO.209-211WAIYIPSTREETKWUNTONG,KLN,HONGKONG。公司编号为1144074。
董事:王德威。
被执行人:王德威,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银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世匠有限公司、王德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972民初3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世匠有限公司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239155.8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王德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6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德威采取了限制出境并拘留的措施,截至目前,尚未查控到被执行人王德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完毕本案债务。由于被执行人债务未清偿完毕,本案尚须继续执行,但经穷尽现有调查措施,本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浩新
审判员 林立兴
审判员 许 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