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2民初1788号
原告:东莞市银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环保路636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682579681。
法定代表人:曹耀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绮绮,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桐耀智能门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高科大道联合工业区一区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359474819A。
法定代表人:钟广鹏。
原告东莞市银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桐耀智能门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东莞市银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银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詹 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布瑞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