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260号之一
原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凌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鹏,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保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1。
上列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年4月7日原告以被告已按照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55.96元、财产保全费2123.97元,合共5179.93元(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晶晶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林露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