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桂森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桂森建设有限公司、佛山保基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26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建工路13、15号第六层6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72195114X。

法定代表人:凌征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鹏,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保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泌冲建设大道2号泰成中心办公楼3二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6151817XX。

法定代表人:冯建新。

广东**建设有限公司诉佛山保基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粤0605民初326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佛山保基投资有限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0×××19内的银行存款320794.99元(实际冻结2159.21元)。现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佛山保基投资有限公司已支付和解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佛山保基投资有限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0×××19内银行存款320794.9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靳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