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桂森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桂森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福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7633号
原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建工路13、15号第六层6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72195114X。
法定代表人:凌征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姗姗,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福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溪河西路7号清水蓝湾1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142709698。
法定代表人:黄福宪。
原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福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1元,由原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志坚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雄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