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民终78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桂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凌征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金花,广东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粤海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林作万。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宦生,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泳欣,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桂森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粤海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海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15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二审中,本院根据审理需要发函调查一次,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桂森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粤海通公司向桂森公司支付工程款369460.96元;2.改判粤海通公司向桂森公司支付保修金37203.55元;3.改判粤海通公司向桂森公司支付暂计至2020年5月25日的违约金43797.24元(违约金以369460.96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30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是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8601.7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计至2020年1月29日。以37203.55元为基数,自2010年1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粤海通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合同内工程款和签证工程款的金额错误。(一)关于合同内工程款的数额:由于粤海通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桂森公司才同意以559680.59元结算合同内工程款。以上双方调解的金额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内工程款应该以桂森公司提交的合同附件三《室外排水工程量清单报价书》载明的金额744707.96元结算。扣除已经支付的374610元,粤海通公司尚应支付369460.96元。(二)关于签证工程款的数额:因为所有签证都有粤海通公司人员的签名,其中YHT-CB-20170507-01《现场签证单》《现场签证内部审批表》《工程量现场确认单》原件由粤海通公司员工和监理公司员工签名,存放在粤海通公司处。桂森公司持有的文件没有粤海通公司的签名。而且该工程指令的金额为28849.33元,即使一审法院对该签证不予确认,合同外签证部分工程款为142399.05元,即使扣除了28849.33元,也应是113549.72元,而不是75932.57元。二、工程需要返工是粤海通公司造成。一审法院判决由桂森公司承担全部返工费严重错误。证人李卓培工程师已经证明桂森公司进场前,粤海通公司在现场开挖了14米深的工地修建地下室,但没有按工程师的要求分层回填,而是直接回填导致土层沉降,PVC管断裂脱节。该部分返工费用应由粤海通公司自行承担。虽然桂森公司安装波纹管的过程中曾存在施工不当,但经过粤海通公司原工程师李卓培指导监督,均在波纹管周围回填粉石。且在第三方施工队安装好PVC管后,桂森公司先用软土回填0.4米,再用周边的土石回填,不存在粤海通公司所称的野蛮施工。粤海通公司提交的证据153页的工作通联函要求桂森公司清理土堆可以看出,桂森公司是用土堆的幼土回填。三、需要返工的管道是北区的PVC管,不是桂森公司的工程范围,返工费应由粤海通公司自行承担。《室外排水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约定桂森公司要做的是两个工程,即雨水工程和污水工程,不包含安装PVC管。该部分属于室内排水工程,加上需要返工的部分北区是粤海通公司自己的施工队的施工范围,该部分的返工费用应由粤海通公司自行承担。一审法院已经确认双方在2020年5月4日同意以559680.59元上报审批,而粤海通公司所称的维修款发生日期是2019年4月到2020年的4月,如果确实发生了高达19万余元的维修费,粤海通公司根本不会同意以55万余元来审批。四、一审法院认定返工费用为191920.1元,显失公平。粤海通公司提交的第三方送货单、收据均是粤海通公司和第三方单方制作,真实性存疑。一审法院直接采信有误。而且一审法院忽视了桂森公司已对部分工程进行返修的事实,显失公平。
粤海通公司辩称,一、合同内工程价款559680.59元是双方一致确认的结算金额。桂森公司提供的证据27桂森公司员工黎某与粤海通公司员工张工程师的微信显示,桂森公司在2020年5月4日就已经确认合同内工程结算款为559680.59元,该金额与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的结算金额一致。桂森公司确认该结算金额时尚未起诉,不存在该金额属于调解金额的问题。一审庭审中,桂森公司当庭确认合同内结算金额是559680.59元。桂森公司就此提起上诉,有悖诚信。二、桂森公司主张的签证事实不成立,不应额外支付工程款。(一)合同第5.1.1条约定:“对乙方进行工程量变更、签证确认及所有涉及工期费用各方权利义务责任的甲方函件均需加盖甲方公章方为有效”而桂森公司提交的全部签证资料都没有粤海通公司的盖章,属于无效签证。桂森公司提及监理谢鼎伟签名的部分属于冒签。粤海通公司已经在一审庭审中明确指出并提交了谢鼎伟真实签名的样板包括验收报告等,供法庭辨别。况且粤海通公司并未授权监理公司对签证申请予以确认,监理根本无权确认签证的事宜。(二)桂森公司主张的13项签证基本都属于一些开凿、挖破支桩、桩梁的施工,但合同第6.2.18约定:“乙方应承担因乙方施工工序引起的刨沟、打凿、孔洞修补等施工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桂森公司不应额外增加造价。(三)桂森公司主张的第1(YHT-CB-20170507-01)、第2(YHT-CB-20170507-201701)及第3项、第13项等签证资料均属于勘查认可的施工环境的处理工作。合同4.1.2条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进行了工地踏勘,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合同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要求均不会被甲方批准。除本合同有规定由甲方负责的费用外,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因此即使签证反映的施工情况存在,该费用也应由桂森公司自行负担。三、桂森公司未按规范施工,导致工程反复出现质量问题,理应承担第三方代为修复产生的费用。(一)桂森公司未按规范施工安装PVC管波纹管的事实经其反诉答辩和上诉状承认,桂森公司的证人也当庭确认。(二)粤海通公司对桂森公司不规范施工的行为,由李卓培签名发出了四份函件(详见粤海通公司提交的证据第148到152页)。粤海通公司多次要求桂森公司按设计和规范施工,并指出未按规范安装波纹管、PVC管,日后必将出现管道压弯爆裂、接口脱离、堵塞等问题。该批函件由桂森公司黎崇壮、李平签收。(三)关于粤海通公司多次发函警告,桂森公司仍不按照规范施工,导致其施工管道反复出现堵塞,脱口、开裂、下沉等问题,桂森公司经粤海通公司多次发函催促仍拒绝整改,粤海通公司不得不委托第三方代为整改,并产生了191920.1元的整改费用。以上事实有催促函、告知函、工程指令、工程量现场确认单、送货单、余泥送货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详见粤海通公司提交的证据第48-147页)。该些函件单据均是由桂森公司证人李某吾间伐并得到桂森公司员工黎某的签收确认。李某吾在庭审中承认整改事实和整改费用的存在。四、桂森公司应承担整改费用。(一)桂森公司向粤海通公司提交的《接室内排水报价表》[详见粤海通公司补充证据(一)第一页]三项项目名称分别是200、160、110,备注明确主材为PVC-UA管。项目特征写明垫层铺垫及支座、按图纸及规范要求即为施工所需的其他工作内容。可见桂森公司的施工范围已经包括PVC管,但桂森公司未按规范施工。(二)施工过程中,粤海通公司曾向桂森公司发送2017-270号函件(粤海通公司证据第149页),2017-249号函件[粤海通公司证据补充证据(二)第二页],2017-409号函件[粤海通公司证据补充证据(二)第三页],指出桂森公司安装PVC管前没有夯实基础,安装后没有做支墩,且使用了劣质PVC管后拒不整改,该批函件得到了桂森公司的签收,足以证明PVC管确实是桂森公司施工。(三)粤海通公司委托第三方整改的工程虽有PVC管道,但大部分都是室外的波纹管。粤海通公司委托第三方施工的项目名称大部分是室外排水管堵塞,污水管堵塞等问题。根据合同第2.2条约定,室外排水管、污水管都属于桂森公司的施工内容。第三方施工所附的图片可以看出施工部位都是室外的管道而非室内管道。粤海通公司提交的证据第79、110-127页图片中显示波纹管被压扁的事实,可见不但PVC管工程质量需要整改,波纹管的工程质量也需要整改。(四)粤海通公司委托第三方整改的六项工程中有五项都是由李卓培发出工程指令,指令中明确责任单位为桂森公司。李卓培在庭审中也确认这些整改事实。(五)返工整改部位就是桂森公司负责的南区施工范围。桂森公司签收粤海通公司催告函后,从未提出整改工程不属于其施工范围的异议,却未予整改。五、一审判决从桂森公司工程款中扣除第三方整改费用191920.1元,公平合理。第三方代为整改工程质量的事实有催促函、告知函、工程指令、工程量现场确认单、现场照片为证。加上送货单收据和《工程结算书》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容否认。合同第13.4条约定:“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无法通过甲方验收的,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时间内无条件整改,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并按与第三方洽商一致的费用,从乙方的合同总价中扣除,各方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及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该部分工程量对应工程价款2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不合格工程对应的工程款”,粤海通公司有权在桂森公司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第三方返工费用191920.1元。
桂森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粤海通公司向桂森公司支付工程款369460.96元、保修金37203.55元,暂计至2020年5月25日的违约金43797.24元(以369460.96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8601.78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30日起计至2020年1月29日,以37203.55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粤海通公司承担。
粤海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桂森公司向粤海通公司返还超付的工程款24823.53元(最终金额按结算金额调整);2.桂森公司向粤海通公司支付工程质量违约金38384.02元;3.桂森公司向粤海通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73552.1元(最终金额按结算金额的20%相应调整);4.桂森公司向粤海通公司支付逾期提交竣工资料违约金73552.1元(最终金额按结算金额的20%相应调整);5.桂森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反诉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6月6日,桂森公司(乙方)与粤海通公司(甲方)签订编号YHT-CB-20170507《长华国际商业中心项目室外排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长华国际商业中心项目室外排水工程,乙方承包工程施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市政管径接驳点(接驳点不限于一个)前后区分,市政接驳点(不含井)后属于本次工程范围,本次范围不限于污水管网、雨水管网(不含雨水口,雨水口在园林范围要与园林单位对接好)、化粪池的安装等;本工程合同工期为50日历天,工期自甲方向乙方发出开工通知规定的开工日期起计至工程竣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止;合同工程费含税暂定总价为120万元,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包干的形式进行结算,双方按乙方完成并经业主验收合格的实际工程量乘以附件三所列综合单价结算工程费总价,施工方案变化引起的施工费用的增加由乙方承担;乙方每月25日前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报送当月完成的工程总产值及书面付款申请,经甲方审核确认后30天内,按审核当月已完成工程总产值的8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甲、乙双方结算审核一致后,乙方向甲方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后30天内,甲方支付至结算价的95%;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的5%,第一年保修期满且乙方完全履行保修责任后甲方收到乙方付款申请后30天内支付保修金的50%,保修金余额在第二年保修期满且乙方完全履行保修责任后甲方收到乙方付款申请后30天内一次性支付完毕;工程完工一个月内甲方组织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乙方上报工程送审结算;甲方提出增减工程范围、对工程进行设计变更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联系单或设计变更单后15日内将签证单报送甲方(签证单必须含详细工程量计量及报价,否则视为无效),逾期报送签证单视为乙方放弃该项签证权益;经甲方审核确认的签证工程款可以随进度款一起按合同付款比例支付给乙方;当设计变更或增减内容仅涉及工程数量的增减时,所有原合同单价不得调整;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变更签证或增减工程计价办法:如合同报价清单中已有相同的项目,则按合同报价清单中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执行,如合同报价清单中有相类似的项目综合单价的,按照合同中相类似的综合单价分析进行换算,如均没有,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就争议部分项目单价双方按共同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保修期限2年,自工程同时具备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正式移交甲方、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等条件之日起计算;乙方逾期完成关键节点工作或工程逾期竣工的,每逾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暂定总价3%的违约金,逾期达7天及以上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暂定总价20%的违约金;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交付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资料、总包单位拒收竣工资料的证明文件、《城建档案移交书》等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交付的资料的,每逾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暂定总价3‰的违约金,逾期达30日及以上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暂定总价20%的违约金;等等。
同日,双方签订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约定工程任何部位存在质量问题或瑕疵,均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但因甲方原因或第三方原因导致上述情形的除外;乙方未能及时进场维修、拒绝维修、无法维修或未按甲方指定期限一次性维修完毕的,乙方同意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同意承担所有维修费用及赔偿费用,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维修费用及赔偿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保修金扣除上述费用和违约金;等等。同时,双方签订附件三《室外排水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约定具体工程项目、工程数量、综合单价等。
2017年6月13日,粤海通公司发出《开工令》,明确施工工期从2017年6月18日起计。
施工过程中,根据粤海通公司的工程指令,桂森公司增加了破混凝土支柱桩与桩梁、人工切割支柱桩钢筋及锚索、商业1座地下室挡土墙外砌筑电信管井及埋设套管等10项工程内容,该部分工程款共计75932.57元。
2017年8月19日,粤海通公司向桂森公司发出《粤海通地产对外工作通联函》,责令桂森公司对其不按设计要求铺设垫层,在软土上直接安装波纹管的施工行为进行整改。2017年9月18日,粤海通公司再次向桂森公司发函,责令桂森公司对其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的行为进行整改。2017年10月18日,粤海通公司向桂森公司发函,要求桂森公司加快南区室外排水工程施工进度。2017年11月25日,粤海通公司向桂森公司发函,责令桂森公司对其没有按设计要求铺设石粉垫层,在软土上直接安装波纹管的施工行为进行整改。同月28日,粤海通公司再次发函要求桂森公司加快施工进度。
粤海通公司的工程师李卓培于2017年12月30日出具《证明》,确认涉案室外排水工程于2017年12月底完工。长华国际商业中心南商1座、南商2座均于2018年8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
2019年4月4日,桂森公司收到粤海通公司发出的《粤海通地产对外工作通联函》,内容如下:桂森公司施工的红星路室外排水管,粤海通公司使用时发现多处管道堵塞,口头通知桂森公司维修,桂森公司未落实,粤海通公司已委托第三方开挖,发现主要原因是桂森公司接口没接好,回填时泥土夹部分砼块造成,属于桂森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桂森公司已派第三方抢修,所增加费用在桂森公司工程款里扣除。
2019年8月15日,桂森公司收到粤海通公司发出的《告知函》,内容如下:桂森公司施工南区时因施工质量、进度达不到粤海通公司要求,后期北区粤海通公司另行委托施工;桂森公司对南区施工完成后,业主、铺户开始使用发现靠红星路室外排水主干管、分支管大部分管道堵塞,多次告知桂森公司,桂森公司迟迟不派人开挖处理;经粤海通公司委托第三方开挖发现,桂森公司施工回填时在管道面层及两侧都填充大部分水泥块及石头,导致引出室外排水管全部压断及脱节,部分主干波纹管已压扁,以上原因实属桂森公司没按要求分层回填压实及野蛮施工造成;粤海通公司委托第三方返工处理,按合同规定返工费用将由桂森公司承担,将从工程款中扣除。
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粤海通公司委托第三方对上述问题进行修复,费用共182320.1元。粤海通公司另支出材料及外运余泥费用9600元。
2019年12月16日,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作出《关于长华国际商业中心项目雨水及污水排放接入市政管网情况的复函》,确认长华国际商业中心项目的雨水排放已接入狮山镇市政雨水管网,该项目已接入现状污水检查井。
2020年5月4日,粤海通公司工作人员向桂森公司提出合同内部分(未含签证)按559680.59元上报粤海通公司审批,桂森公司表示同意。
根据桂森公司提交的《审核报告书》,桂森公司所承建工程的造价为559680.59元。
桂森公司确认已收取工程款374610元。
一审法院认为,桂森公司、粤海通公司签订的《长华国际商业中心项目室外排水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附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合同内的工程款,由于桂森公司在2020年5月4日已同意按559680.59元结算合同内的工程款,粤海通公司所提交的审核报告书亦确认该金额,故一审法院确认以559680.59元结算涉案合同内的工程款。关于签证部分,综合桂森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合同的约定,一审法院确认合同以外签证部分的工程款为75932.57元。因此,涉案工程的总工程款为635613.16元,桂森公司已收取工程款374610元,工程已实际移交粤海通公司使用,双方约定的保修期已届满,故粤海通公司应支付工程款(含保修金)261003.16元予桂森公司。粤海通公司辩称应扣除粤海通公司委托第三方修复桂森公司施工质量问题的工程款191920.1元,综合本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一审法院对粤海通公司该答辩意见予以采纳,故粤海通公司尚应支付桂森公司工程款69083.06元。关于违约金问题,由于桂森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及未能及时对质量问题进行修复的情况,故对桂森公司的违约金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粤海通公司主张的超付工程款,如前所述,粤海通公司尚未向桂森公司结清工程款,并不存在超付,故对粤海通公司该部分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工程质量违约金,由于一审法院已在本案工程款中扣减了粤海通公司修复质量问题的工程款,即桂森公司实际承担了修复工程质量问题的费用,粤海通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工程质量问题还存在其他损失,故对粤海通公司该部分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由于粤海通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增加了工程内容,因此,粤海通公司对于逾期竣工亦负有责任,故对粤海通公司该部分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逾期提交竣工资料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粤海通公司组织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桂森公司上报工程送审结算,但粤海通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组织双方进行验收,故对粤海通公司该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粤海通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69083.06元予桂森公司;二、驳回桂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粤海通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28.47元(桂森公司已预交),由桂森公司负担3264.47元,粤海通公司负担764元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桂森公司,一审法院不另收退。反诉受理费2227.34元(粤海通公司已预交),由粤海通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桂森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工程指令,涉及工程款22221.39元。
2.《现场签证申请单》《现场签证内部审批表》《现场签证单》《工程量现场确认单》和照片,拟证明经监理单位和粤海通公司确认,桂森公司完成该项指令的工程款是28849.33元。
粤海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经审查,桂森公司的证据没有原件,粤海通公司不予确认,且各证据之间存在互相矛盾的情况,桂森公司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本院不作为定案依据。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本院针对桂森公司的二审证据发函询问本案工程监理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问题:“你公司盖章确认的编号为YHT-CB-20170507-201701的两份现场签证单,工程指令编号一致,但是拟签证内容不同。该两份签证单是否你公司出具?所涉签证内容估算金额应为多少?谢鼎伟的签名是否为其本人所签?”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回函称:经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调查和询问谢鼎伟本人,编号为YHT-CB-20170507-201701的两张现场签证单上的签名“谢鼎伟”并非谢鼎伟本人所签。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合同内工程款和签证工程款的金额为多少;2.返工部分费用是否应由桂森公司承担;3.粤海通公司应否向桂森公司支付违约金。
一、关于合同内工程款和签证工程款的金额
本院认为:桂森公司主张合同内工程款应该以桂森公司提交的合同附件三《室外排水工程量清单报价书》载明的金额744707.96元结算。但该份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上并没有粤海通公司的签章确认,桂森公司以其单方计算的数额来主张工程款,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桂森公司该项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关于签证工程款的金额,桂森公司主张的签证单均无粤海通公司或者监理公司的确认,加之二审中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针对本院回函称经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调查和询问谢鼎伟本人,编号为YHT-CB-20170507-201701的两张现场签证单上的签名“谢鼎伟”并非谢鼎伟本人所签。故桂森公司未能举证推翻一审法院的认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二、关于返工部分费用是否应由桂森公司承担的问题
本院认为:《室外排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名称是长华国际商业中心项目室外排水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市政管进接驳点(接驳点不限于一个)前后区分,市政接驳点(不含井)后属于本次工程范围,本次范围不限于污水管网、雨水管网(不含雨水口,雨水口在园林范围要与园林单位对接好)、化粪池的安装等。双方并无约定排除PVC管的使用,此其一。其二,桂森公司在一审庭审笔录第11页承认其根据粤海通公司的指令施工了一小部分PVC管。加之桂森公司在上诉状中自认其于安装波纹管的过程中曾存在施工不当。粤海通公司已经提交了多项证据证实因桂森公司的施工导致的质量问题的修复费用,故一审法院判决桂森公司承担返工费用191920.1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三、关于粤海通公司应否向桂森公司支付违约金问题
如前所述,桂森公司存在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且在收到粤海通公司的多份函件后未对质量问题及时修复,导致粤海通公司聘请第三方进行修复,故桂森公司诉请粤海通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一审法院对此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桂森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56.93元,由上诉人广东桂森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雪洁
审 判 员 李 虹
审 判 员 黄玉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春兰
书 记 员 李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