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富消防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海富消防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06执61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海富消防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许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均系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香港居民,住广州市海珠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海富消防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7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工程款47500元及违约金475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执行费1348元,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除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朗晴新街12号3101房(房产面积285.86平方米)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申报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
现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均无法查找及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亦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
本院认为:除已查封的房产外,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均无法查找及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由于房产价值与执行标的之间的价值相差巨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61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下落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执行长戴子兵
执行员*岷
助理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