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寇德全与广东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81民初2365号之一
原告:寇德全,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日森,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清,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街道环市东路东方豪苑15号01号房。
法定代表人:伍锦湛。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颂英,广东伯方(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家达,广东伯方(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鹏,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原告寇德全与被告广东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杨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9月10日向原告寇德全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原告寇德全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后决定同意原告寇德全的缓交申请并给予70天的缓交期限。现缓交期限已届满,但原告寇德全仍未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寇德全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607.24元,减半收取计2803.62元。
审 判 长  陈一飞
人民陪审员  张健能
人民陪审员  伍 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邱星新
书记员梅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