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2)穗天法立民催字第215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穗天法立民催字第215号
申请人广东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略)。
法定代表人(略)。
委托代理人李淑红,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广东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遗失由其开出的交通银行(略)转账支票壹张(开户账号为(略),票据号码为(略),票面金额、开票日期及收款人均为空白),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2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申请人广东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申请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案件申请费100元,公告费500元,共600元,由广东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燕明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婧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