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佳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佳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兆威光电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佳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兆威光电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三法立保字第89号之一
申请人广东佳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东莞市兆威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佳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兆威光电有限公司因建设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东莞市兆威光电有限公司相应价值1043216.52元的财产。担保人东莞市德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额度的信用作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东莞市兆威光电有限公司相应价值1043216.52元的财产。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