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水坊建设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金水坊建设装饰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8民初1144号
原告:**,男,土家族,1975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德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会丽,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金水坊建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星城社区东宝路东宝商住楼商铺2层C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189224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娟,广东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广东金水坊建设装饰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景会丽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8年11月3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老乡**介绍于2018年11月3日入职被告处工作,工作地点为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东部华侨城观光小火车护栏改造工程,工作内容为电焊焊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原告购买社保,在项目现场接受***的管理,在职期间被告未发放过工资。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在施工过程中因切割的铁护栏倒下被砸伤左脚后跟,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处理本次工伤责任事故,但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认定工伤。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因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诉,但被驳回,原告请求法院予以认定。
被告辩称,被告已将涉案的小火车栏杆翻新工程发包给了***,原告的劳务报酬是由***发放,而不是被告发放,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原告的庭审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案外人**等相关人员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原告系经过他人介绍帮案外人***从事涉案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由***对原告进行管理。涉案事故发生后,***向原告支付了医药费以及工作十天的劳动报酬。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受被告委托对原告进行招聘、管理,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给原告发放过工资、买过社会保险或者有过其他管理行为。因此,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孙小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纯(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