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4400号
原告:怀化柏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3栋108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2MA4RCNTH0U。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金水坊建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宝路83号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1892246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柏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金水坊建设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金水坊建设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柏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金水坊建设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7元,减半收取1443.5元,由原告怀化柏丰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