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0723执38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晋中荣晟建筑有限公司与和顺禾宝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和顺禾宝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工程款2000000元及利息437335元,案件受理费16978元,申请执行费22400元,共计2476713元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对所涉工程款的三个案件合并执行,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晋0723执38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郜文庆
审判员 周彦海
审判员 刘 霞
书记员 李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