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0723执21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中荣晟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顺禾宝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和顺禾宝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336915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690元、申请执行费36092元,共计3420934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和顺禾宝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420934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霞
书记员 巩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