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荣晟建筑有限公司

晋中荣晟建筑有限公司、和顺禾宝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0723执38号
本院在执行晋中荣晟建筑有限公司与和顺禾宝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000000元及利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8月5日至2018年1月10日),案件受理费16978元,申请执行费22400元,共计2039378元及利息的义务。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和顺禾宝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039378元及利息,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郜文庆
书记员  李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