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8民初9397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铭昌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铭昌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负责人:**。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铭昌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铭昌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受理,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