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铭昌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铭昌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铭昌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8民初9397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铭昌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铭昌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负责人:**。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铭昌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铭昌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受理,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